1、简称为“公捕”,顾名思义即指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地点一般设在大礼堂、体育馆、广场及一些能容纳成百上千人的公共场所)对数名甚至数十名或者更多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并执行逮捕。
2、其做法各地不一,通常是先让巡游车队押犯罪嫌疑人游街,然后到指定地点让犯罪嫌疑人面对成百上千的群众,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宣读犯罪嫌疑人罪行后公开宣布对其执行逮捕。
3、与会人员除了普通民众,一般还有纪委、市委、人大、政协、检察院、甚至法院等相关部门领导。
4、召开公捕大会,在执行机关看来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结合犯罪率上升、案件增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号召群众揭发和打击犯罪;第二,震慑犯罪分子,杀鸡儆猴,弘扬正气,促使高危人群自首,遏制犯罪;第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第四,表明政府打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提供社会安全感。
5、正因为执法机关认为公捕能实现上述目的,所以,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对公捕可以说是钟爱有加。
6、然而在笔者看来,就其性质而言,公捕其实就是一种运动式的执法活动。
7、而运动式的执法的形式主义特征十分明显,所带来的弊端也已经显露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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