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八)和修改后的《交通法》,醉驾机动车,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由司法部门判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由司法部门判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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