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2、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3、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4、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5、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
6、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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