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4、职工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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