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产权的年限。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民用住宅的房产权,其实并不存“过期“的说法,因为房子的产权是永久的。但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物权法》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70年后可以续期,不过具体的续期方法还没有出台,有种说法是,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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