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合同型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外双方在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中国境内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合作方应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负担、企业管理方式、到期后财产处理等问题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达成协议。
3、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公司。
4、外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
5、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或以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者必须信用良好,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实际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6、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风险合同,对海上、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其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经济合作方式,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
7、BOT:是指投资者负责投资局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维修和转移。投资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设施,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维护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可以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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