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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制刑、量刑和行刑的过程中,国家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报应观念所允许的对已然之罪适用的相当刑法区间内,设定、宣告和执行相应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罪刑罚个别化是指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是有区别的,所以要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定罪量刑。
两者的关系是则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理论,强调统一;后者强调实践,强调个别。
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刑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罪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础,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罚个别化原则就失去了基础;罪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个别公正价值的补充。
“刑罚个别化并不是对刑罚一般化的否定,而是在刑罚一般化前提下的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是在刑罚一般化基础之上的个别化,它不能脱离立法所规定的客观的罪刑结构,而且在对犯罪人确定刑罚的时候,是在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两者不是矛盾,而是统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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