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籍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登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
2、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
3、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4、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5、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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